今日心血來潮,想帶出這個永恆的話題。
容許我帶出一個例子:某位美國股壇名人,近日高調買入美國銀行的優先股,每年保證收6厘息。
據說是名人主動聯絡美銀,提議這個買賣,而買賣最終促成了。
在不同的角度去看,會有不同的感受:
-「路人甲」如小弟,沒有感覺
-名人公司的股東:名人做了一筆好買賣,在市況低迷下,近乎零風險,年年等收息
-美銀普通股股東:好壞參半。
有「名人」「入飛」,股價應該有支持;
但是優先股會優先「吃掉」他們的潛在股息收入,而股息收入正正就是長線投資者買入的原因!
有人話「名人」此舉為「合法盜竊」,會否過分了?
但是話說回來,普通股股東是否在沒有投票權的情況下,被影響了潛在利益,是否「表證成立」?
如果話這是美銀ceo的錯,美銀ceo是否應該拒絕名人的建議?
這樣想回來,名人作出建議是否有爭議的地方?
希望「拋磚引玉」,讓大家討論「投資道德」這個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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